💡 先搞懂問題
晴空食品的歐洲客戶來信:明年起,供應商要提出使用再生能源的比例,最好有第三方認可的證明。總務先想到的辦法是打電話問台電「能不能只送綠電給我們」,得到的回答是做不到。原因很單純:太陽光電、風力、燃氣、燃煤電廠發出來的電,全部送進同一張電網,在線路裡混在一起,工廠插座拿到的就是混合後的電,沒有任何儀器能分辨某一度電來自哪一座電廠。
既然物理上分不開,就改用帳本來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每發一定的電量,就由公正的機構核發一張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REC),記錄這些電是哪個案場、什麼能源、哪段期間發的。在台灣,這套制度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體系下的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發的 T-REC,一張代表 1 MWh,也就是 1,000 度電。誰持有並使用(註銷)這張憑證,誰就可以宣稱用了這 1,000 度綠電;其他人不能再用同一批電宣稱。新手最常卡在兩個地方:以為「買了綠電」就等於電網送來的電變乾淨了,所以範疇二每一種算法都會下降;以及以為只要有太陽能板,不管電賣給誰都能說自己用綠電。這兩個誤解,都要從憑證代表的「環境屬性」去理解。
生活比喻:社區頂樓那座共用水塔
想像一個社區,所有住戶的水都來自頂樓同一座大水塔。自來水公司從水庫送水進來,另外有幾戶在自家屋頂裝了雨水回收,把收集到的雨水也打進同一座水塔。水龍頭流出來的水,沒有人分得出哪一杯是雨水。這時,一樓開咖啡店的鄰居想告訴客人「本店用的是雨水」,要怎麼證明?
管委會想出一個辦法:每打進水塔 1,000 公升雨水,就開一張有編號的收據給收集雨水的那一戶。咖啡店可以和那戶簽約,連水帶收據一起買;也可以只跟另一戶買收據。收據一旦拿來宣稱,就在管委會的帳本上蓋章作廢,不能再轉給別人用。社區裡還有兩種情況:有一戶把屋頂收的雨水直接接到自己家用,沒有經過水塔;另一戶則把雨水以固定價格整批賣給管委會,收據就跟著水歸管委會,他自己不能再說用的是雨水。年底社區公布「水塔裡平均有幾成是雨水」,這個比例對每一戶都一樣,不會因為咖啡店買了幾張收據就改變。
比喻有三個地方和實際不同。第一,水可以存在水塔裡慢慢用,電卻要在發出的同一瞬間被用掉,電網必須隨時平衡;所以中午太陽光電發的綠電,物理上不可能「留到晚上」給夜班用,目前的憑證制度是以年度總量相抵,國際上正在討論改成逐時匹配(hourly matching)。第二,收據只是管委會自訂的規矩,T-REC 則有正式的核發、轉移與註銷程序,還要符合 GHG Protocol 範疇二指引的品質準則,並受各倡議的規則檢驗,例如 RE100 的市場邊界與機組年限。第三,社區的雨水比例只由雨水決定,台灣的電力排碳係數則由經濟部能源署依全年發電結構計算公告,114 年度(2025)公用售電業係數是 0.467 kgCO₂e/度,它反映整個電網的燃料組合,不是某一家企業可以單獨改變的。
🎮 互動實驗室一:範疇二雙算法計算器
虛構的「晴空食品」要準備今年的範疇二數字。先按一個情境,或直接調整四個輸入:全年總用電、透過轉供買進的綠電(電證合一,憑證一起移轉)、屋頂光電自發自用的度數,以及另外單獨購買的 T-REC 張數;再決定自發自用那部分的憑證是自己保留還是已經賣掉。右邊會同時算出地點基礎與市場基礎的範疇二排放、綠電比例,並對照 RE100 的期中目標。電力排碳係數用經濟部能源署公布的 114 年度(2025)公用售電業係數 0.467 kgCO₂e/度;用電量與張數都是示意。
一、輸入(示意)
二、範疇二結果
🎮 互動實驗室二:綠電取得方式比較器
先選一家虛構公司,或自己調整條件:可裝光電的屋頂面積、年用電量、契約容量、可動用的資本預算、可接受的合約年限,以及今年想達到的綠電比例。頁面會依「先自發自用、再長約轉供、最後用單獨憑證補足」的順序排出一個建議組合,並逐一說明每種方式在這些條件下適不適合、優缺點是什麼;契約容量達用電大戶門檻時,也會試算義務量與代金。屋頂每 8 平方公尺約可裝 1 kWp、每 kWp 每年約發 1,250 度,都是示意值;價格高低只做相對比較,不代表市場行情。
一、條件(示意)
二、建議組合
🎮 互動實驗室三:綠電宣稱情境卡
每張卡是一個原創情境,主角是虛構的晴空食品、長河金屬、青松物流與北辰醫院。請判斷這樣的做法或說法對不對、該怎麼算;答完會說明理由,選錯時也會說明你選的那個想法錯在哪。卡片涵蓋重複宣稱、憑證年份、躉購電能、用電大戶義務、範疇二兩種算法與 RE100 規則。
📘 原理補完
T-REC:台灣的再生能源憑證
T-REC 由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發,隸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體系,2017 年開始運作。憑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實際發電量核發,1 張代表 1 MWh(1,000 度),記載案場、能源別、發電期間等資訊,並在中心的系統中追蹤轉移與使用,讓同一批電的環境效益不會被重複計算。賣給台電躉購的電量不在核發範圍內,因為那部分的環境屬性已經隨著躉購交給台電。
依電與憑證是否一起移轉,分成兩種型態。電證合一:綠電透過轉供或直供賣給企業時,憑證跟著電一起移轉,企業同時拿到電和證明。電證分離:電和憑證分開處理,例如自發自用的案場把憑證單獨賣出,或企業向案場只買憑證、電照樣向台電購買。2017 年電業法修正後,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以直供、轉供方式售電,並設立再生能源售電業,企業才有機會直接向綠電案場簽約購電;到 2024 年 11 月,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已達 83 家。
四種取得方式:差別在電從哪來、憑證在誰手上
企業取得綠電的主要方式有四種。自發自用是在自己的屋頂或廠區裝設再生能源,發的電直接用掉,最直觀,也能真正減少向電網購電;限制是屋頂面積與日照,通常只能滿足一小部分用電,還需要資本或找第三方投資。CPPA 轉供是和遠端的綠電案場或再生能源售電業簽長期購電合約,電透過台電電網轉供,憑證隨電移轉,量可以很大、價格可以鎖定,但合約常見十年以上,還要負擔轉供相關費用與發用電時間不匹配的問題。單獨購買憑證最有彈性,可以逐年買、量隨需求調整,不需資本支出,缺點是價格隨市場波動,對「促成新的綠電案場」貢獻較間接,部分客戶或倡議也會審查憑證的來源與年份。躉購則是案場把電以政府公告的躉購費率賣給台電,對業主而言是穩定的售電收入,但電與環境屬性都歸台電,業主不能宣稱自己用了綠電,也不會拿到這部分的 T-REC。
| 方式 | 電從哪來 | 憑證 | 地點基礎 | 市場基礎 | 適合的條件 | 主要限制 |
|---|---|---|---|---|---|---|
| 自發自用 | 廠內設備直接供電,不經電網 | 可申請;自己保留才能宣稱,賣掉就不能 | 下降(少向電網買電) | 保留憑證時下降 | 屋頂大、日照好、有資本或願意找第三方投資 | 量受面積限制;賣掉憑證後不能再宣稱 |
| CPPA 轉供 | 遠端案場經台電電網轉供 | 電證合一,隨電移轉 | 不變 | 下降 | 用電量大、能簽 10 年以上長約、想鎖定價格 | 長約風險、轉供費用、發用電時段不匹配 |
| 單獨憑證 | 仍向台電購電 | 電證分離,只買憑證 | 不變 | 下降 | 短期補足缺口、不想綁長約、預算有限 | 價格隨市場波動;客戶與倡議會審查來源與年份 |
| 躉購 FIT | 案場賣電給台電 | 不核發給業主 | 不變 | 不變(業主不能宣稱) | 只想要穩定售電收入 | 電與環境屬性都歸台電,業主不能說自己用綠電 |
範疇二的兩種算法
GHG Protocol 的《範疇二指引》(Scope 2 Guidance,2015 年)要求企業同時報告兩個數字。地點基礎用企業所在電網的平均排放係數乘上從電網取得的用電量,反映「你所在的電網實際有多髒」;企業不論買了多少憑證或轉供合約,電網上的燃料組合並沒有因此改變,所以這個數字只會因為少用電或自發自用而下降。市場基礎依企業透過契約工具做的選擇計算:有符合品質準則的憑證或購電合約的部分,用該合約的係數(再生能源為 0);有售電業者特定係數時用它;剩下沒有任何契約工具的電,原則上用殘餘組合係數(residual mix),也就是扣掉別人已經宣稱的綠電後剩下的電網組合。若當地沒有公布殘餘組合係數,指引允許改用電網平均係數並揭露這項限制,本頁計算器就是這樣處理,以 114 年度(2025)公用售電業係數 0.467 kgCO₂e/度代入。
| 比較 | 地點基礎 location-based | 市場基礎 market-based |
|---|---|---|
| 回答的問題 | 企業所在電網的平均排放強度下,用電造成多少排放 | 企業透過購電與憑證的選擇,宣稱了多少排放 |
| 係數 | 電網平均係數(台電公用售電業 0.467,114 年度) | 憑證或合約係數(綠電為 0)、售電業者係數、殘餘組合係數;無殘餘組合時以電網平均代入並揭露 |
| 買憑證或轉供 | 不變 | 下降 |
| 自發自用 | 下降(少向電網取電) | 保留憑證時下降;憑證賣掉就要當成電網電計算 |
| 節電 | 下降 | 下降 |
| 常見用途 | 看實際電網風險與跨公司比較 | RE100、SBTi 範疇二目標、客戶的綠電要求 |
這兩個數字在國際上仍在改版。GHG Protocol 在 2025 年 10 月到 2026 年 1 月 31 日進行範疇二修訂的第一次公眾諮詢,提案包括逐時匹配、可交付性與市場邊界,以及地點基礎係數的層級;依 2026 年 7 月公布的標準發展計畫,合併後的企業標準(含範疇二修訂)預計 2027 年第二季公眾諮詢、2028 年第四季發布,新版發布前現行指引持續有效。考試以現行的雙軌報告為主,但要知道「年度總量相抵」可能被更嚴格的時間匹配取代。
用電大戶條款:契約容量 5,000 瓩以上的義務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 3 項授權經濟部訂定《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俗稱用電大戶條款。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的用電戶,義務裝置容量為契約容量的 10%,自通知年度起 5 年內完成;提早在 3 年或 4 年內完成者,可分別扣減義務容量的 20% 或 10%。履行方式有四種,可以混合使用:
- 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設置儲能設備:容量為義務裝置容量乘以 2 小時,放電效率須達 80% 以上。
-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每年的購買量為義務裝置容量乘以所選能源類別的每瓩年售電量,例如太陽光電以每瓩 1,250 度計。
- 繳納代金:每年代金為未履行的義務裝置容量 × 2,500 度/瓩 × 代金費率,費率由經濟部公告,現行為每度 4 元。
經濟部在 2025 年 1 月檢討後決定門檻暫不下修,理由是已有碳費與電價調漲等其他工具。考試常把這個制度和綠電宣稱混在一起,要分清楚:設置儲能可以履行義務,但儲能本身不發綠電,不能讓企業宣稱用了綠電;繳代金也一樣,只是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方式。
RE100:對綠電來源的要求
RE100 是氣候組織(Climate Group)與 CDP 合作推動的倡議,成員承諾全球營運使用 100% 再生電力。依 2025 年版加入條件,原則上年用電量需達 100 GWh(1 億度)以上,100% 的目標年不晚於 2040 年;總部在亞洲、非洲、南美的公司可個案申請 2041~2050 年,並須達成 2030 年 60%、2040 年 90% 的期中目標(目標年訂在 2040 年者為 2030 年 70%、2035 年 90%)。它的技術準則(2025 年版)對綠電來源有幾項關鍵要求:
- 市場邊界:綠電宣稱必須來自同一個再生電力市場的發電;除了歐洲(符合條件的國家)與美加被視為單一市場外,原則上一個國家就是一個市場,在台灣用電就要用台灣的綠電或憑證。T-REC 列在可使用的憑證系統中。
- 15 年機組年限:所採購的綠電,原則上須來自 15 年內商轉或完成汰舊換新(re-powering)的機組,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的申報期間開始評估;自發自用、廠內或直供的實體購電合約、以原始承購者身分簽的長期專案型合約等不受限,另允許總用電的 15% 來自超過年限的機組。
- 年份(vintage):發電期間必須與宣稱用電的期間「合理接近」,RE100 本身沒有定義幾個月,引用的例子是 Green-e 的 21 個月窗口;GHG Protocol 範疇二品質準則也要求憑證盡可能在接近用電的期間核發與註銷。
- 不重複宣稱:憑證要有追蹤系統、由使用者註銷;自己發電卻把憑證賣掉,就不能再宣稱這些電。
遇到題目時的判斷步驟
- 先找憑證:這度綠電的憑證最後在誰手上、有沒有註銷?躉購的電、賣掉憑證的自發自用,業主都不能宣稱。
- 分清楚電證合一與電證分離:轉供或直供隨附憑證是合一;只買憑證、或發電者單獨賣出憑證是分離。
- 計算題先換單位:1 張 T-REC = 1 MWh = 1,000 度;度 × 0.467 ÷ 1,000 = 公噸 CO₂e(係數以題目給的年度為準)。
- 範疇二題先問是哪一種算法:地點基礎只扣自發自用與節電,市場基礎再扣有憑證的綠電。
- 用電大戶題:契約容量 ≥ 5,000 瓩 → 義務 10%、5 年內;儲能 = 義務 × 2 小時;代金 = 未履行容量 × 2,500 度 × 費率。
- RE100 或客戶要求題:檢查市場邊界、機組年限、憑證年份與是否重複宣稱。
容易考錯的地方
以為買憑證會降低地點基礎:地點基礎看的是電網平均,買憑證、簽轉供合約都改變不了電網的燃料組合;只有節電與自發自用(少向電網取電)會讓它下降。
以為有太陽能板就能宣稱:賣給台電躉購的電、或憑證已經賣給別人的自發自用電,業主都不能再宣稱,否則就是重複宣稱。
把 T-REC 的單位記錯:一張是 1 MWh,也就是 1,000 度,不是 1 度,也不是 1 公噸 CO₂e。憑證證明的是電的來源,不是減量額度,不能拿來抵銷範疇一的燃料排放或碳費。
把儲能、代金當成綠電:它們是用電大戶履行義務的方式,但不會增加可宣稱的綠電度數。
用電大戶的門檻與比例背反:門檻看契約容量(5,000 瓩),義務是契約容量的 10%,不是用電量的 10%;代金的 2,500 度是每瓩的換算基準,不是每年購電量。
憑證越便宜越好:年份太舊、來自其他國家或超過機組年限的憑證,在 RE100 與客戶審查時可能不被認可,花了錢仍得重買。
✅ 自我檢測
以下 6 題都是原創的單選與情境題,其中 3 題需要計算,選完會立即顯示對錯與解析,全部作答後會出現總分。目前得分:0 / 6
🎯 重點整理
- 電網上的電分不出來源,綠電要靠憑證證明;T-REC 由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發,1 張 = 1 MWh = 1,000 度。
- 電證合一:轉供或直供時憑證隨電移轉;電證分離:電與憑證分開交易,例如單獨購買憑證。
- 四種取得方式:自發自用、CPPA 轉供、單獨購買憑證可以宣稱;賣給台電躉購的電,業主不能宣稱。
- 範疇二要雙軌報告:地點基礎用電網平均係數(114 年度 0.467 kgCO₂e/度),只有節電與自發自用會讓它下降;市場基礎依契約工具計算,有憑證的綠電以 0 計。
- 同一度綠電只能被宣稱一次;自用光電的憑證賣掉後,這些用電在市場基礎要當成電網電計算。
- 用電大戶:契約容量 ≥ 5,000 瓩,義務為契約容量的 10%、5 年內完成;可自設、儲能(× 2 小時)、購買綠電及憑證,或繳代金(未履行容量 × 2,500 度 × 每度 4 元)。
- RE100 檢查市場邊界、15 年機組年限、憑證年份與唯一宣稱;在台灣用電要用台灣的綠電或憑證。